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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
※ 引述《q10242 (黑田祐司)》之銘言:
: 不要再靠北法案沒有公佈了
: 只是你比較不會用網路而已
: Understand?
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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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
於必要時詢問相關人員,或命其作證,但應於指定日之前五日,通知相關人員
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第四十八條
被調查對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查、詢問、聽證或調閱相關資料時,
除不可抗力或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事務外,
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或為虛偽之陳述者,得經院會之決議,
以立法院名義,書面詳述事實,連同證據,函請主管機關所在地或被調查者所屬單位之行
政法院,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前項情形,若涉有藐視國會罪嫌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移送檢察機關偵
查。
不服前項之裁定者,得為抗告,抗告中應暫停執行,各審級受理法院應於一個月內審結。
刑法增修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於出席立法院聽證會程序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
為虛偽陳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受調查時,就重要關係事項,提出內容不實或經偽造、
變造資料或電磁紀錄者,亦同。
前二項出席受質詢者及受調查者,有下列情形者,不罰:
一、涉及行政特權事項決定不公開之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個人隱私或受其他法律保護之秘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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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相關修正案全部過關
那就是國會在行使其調查權時,可以直接要求私人企業提供帳目等資料
或者要求相關代表出席作證
如果國會主觀判定態度不佳,有拒絕、拖延、隱匿、虛偽陳述的時候
可以科以罰鍰,這部分是屬於行政處罰
和以藐視國會罪移送檢調,這部分屬於刑責,最重可以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這樣的理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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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akase (111.253.1.232 臺灣), 05/18/2024 01:56:22
Re: 回文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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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
HatePolitics05/18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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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
HatePolitics05/18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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