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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網路犯罪警詢通知書移轉管轄?
有個問題想請教網路上的各位現職或前警察同仁
如果說檢察署、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被告可以透過移轉管轄方式處理
但在警局的通知書,似乎沒有相關規定
假設網路上爭執,有人抓到小把柄,去警局提告
只是純粹的筆戰,沒有造謠他人或污辱人的前提下
在網路爭執,用詞上難免激烈,近年多以最高法院110台上30刑事判決「相罵無好話」等給
予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
不過有些人會以對方言論找漏洞去提告,也就是找人麻煩,達到用刑事手段恫嚇對方或讓對
方舟車勞頓
犯罪嫌疑人收到警察的通知書,似乎只能來電看受理的警察願不願意移轉至犯罪嫌疑人就近
的現住地接受詢問
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通常大家看到的是必須親自至報到地點接受詢問,而產生舟山勞頓做
筆錄,但最後起訴機率不高的案件,然後在警詢中表示聲請移轉管轄
(例如法律上的告訴人、被害人在澎湖提告,犯罪嫌疑人接到通知書,住所在梨山,可能就
會出現從梨山到澎湖做筆錄的情況)
PS:如果說身障者可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4條,但也沒提到警察機關,只寫到法院或
檢察機關
提告是被害人及告訴、告發人的權益,任何人是不能去阻止的,任何人的告訴、告發權益均
受到保障,除非捏造或變造事實,才有誣告罪的可能,但實務上除非是確實有捏造之情事,
不然誣告罪通常是難以定罪,最後多以不起訴處分、判決無罪,因為你確實打了這些內容,
只是定罪機率不高而已。
但網路世界上,打擦邊球去提告的法律上告訴人、被害人,如果以早期網路上俗稱「訟棍」
,通常就是不爽發表那些言論,找出可以告的言論,讓對方舟車勞頓讓對方身心俱疲
我是有看到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3點(1)的(六)網路犯罪案件「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地
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2)案件無法依前項決定管轄或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警察機關或本署指定之…(PS:
本署為內政部警政署)
將來如果遇到因為幾句爭執而被告,可否使用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3點(1)的(六)網路
犯罪案件「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地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
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將管轄機關移轉呢?
還是法律上受理告訴人、被害人的報案後,就只能在報請檢察署後聲請移轉管轄,如果是通
知做調查筆錄,只有看詢問人(警員)願不願意移轉,否則只能親自前往通知書報到地點之
分局或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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