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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立法院-國會改革之各國國會懲戒制度

最新2024-04-23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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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 ( 4018 )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36832 立法院 國會改革議題-各國國會行使監督懲罰權相關法制之探討 背景說明 (一)國會為最高民意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為防止權力集中於任一權,而有監督 行政部門之責。國會行使監督權賴以實現之主要手段有:調查聽證、質詢、文件調閱、舉行 公聽會及行政命令審查等權力。為進行有效之監督,國會監督工具甚為重要,唯有充分掌握 各項立法事實與資訊,才能做出正確之判斷。國會調查聽證係賦予國會主動蒐集並獲取立法 相關資訊之權限;質詢或調閱文件,則須視行政部門答詢之態度積極與否,而產生不同之效 果。 (二)國會調查權起源,可追溯至1688年英國國會下議院,開啟調查委員會之先例。主要民 主國家國會,無論是否有明文規範,皆具有廣泛調查權。質詢制度存在於內閣制及行政機關 須向立法機關負責的國家;總統制國家,因為權力分立關係,總統與國會分別對選民負責, 國會議員因而不具備質詢權。民主國家國會首要之任務與功能即在於善盡對政府之監督。國 會監督之有效與否,向來是備受重視之議題。 (三)主要國家對違反國會監督義務者,所賦予強制力相關法制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1.英國 英國為內閣制國家,閣員由國會多數黨議員兼任,下議院議員雖可向首相及閣員提 出質詢,惟同黨議員通常加以支持,很少行使質詢權。1871年英國制定《國會證人宣誓法》 (Parliamentary Witness Oaths Act),規定上議院、下議院兩院及委員會均有令證人宣 誓之權限,如違反國會基於調查權所發之命令時,將構成刑事責任。1921年制定《調查法庭 法》(Tribunals of Inquirly Act),國會針對官員違法失職時,得決議進行調查並指派 專人組成調查法庭,藉強制性司法程序,確保國會行使質詢、彈劾等權力。英國下議院行使 立法調查權,各選任委員會有權傳喚證人,調閱文件及紀錄,如有拒絕出席作證者,得以「 藐視國會罪」(guilty of contempt)追訴,如證人作虛偽證言亦可能被依偽證罪起訴。 2.德國 德國「聯邦眾議院議事規則」第100條至第106條規定,將質詢區分為「大質詢」、 「小質詢」、「議員個別質詢」及「時事議題質詢」4種,聯邦政府對於國會議員之質詢, 有義務給予具根據及以事實證明之答復。此外,德國《基本法》規定議會可以組成調查委員 會進行調查,程序則準用刑事訴訟程序,並對證據調查過程賦予強制力。如證人拒絕到場則 可處以1萬歐元以下之罰鍰並得命強制拘提之,且得依《國會調查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第21 條規定,連續處以罰鍰一次。 3.法國 法國雖為半總統制國家,國會議員仍具有質詢權,質詢制度大體分為書面及口頭兩 種方式。《第五共和憲法》第48條第6項規定:「(國會兩院)每週至少保留1次會議,以供 國會議員質詢及政府答詢之用。」1958年後法國國會議員之質詢權僅有「詢問」(question )性質,就個別官員職掌業務進行詢答,質詢結束後不能成為全院討論之議題,亦不交付表 決,其目的僅在確保政府提供充分的資訊,並使之對國會負責。 此外,法國國會得成立調查委員會,可採行傳喚證人、舉行聽證或調閱文件等不同方法進行 調查。各常設委員會亦可舉行聽證會,並要求政府官員到場;若經委員會要求,部長亦須到 會備詢。依《國會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第 2款規定,證人如有拒絕應訊 或應訊時拒絕宣誓,可處 2 年有期徒刑及科 7,500歐元罰金。 4.美國 美國為總統制國家,在三權分立之下,國會並無質詢權。美國國會有調查事實之權 力,其所發出傳票效力,獲得最高法院承認。參、眾兩院委員會可行使聽證制度(public h earing),具有輔助性權力(auxiliary power)及強制性質。美國國會行使調查聽證權,實 務上為執行傳喚以取得文件或證言,可採取之強制措施包括行使「藐視懲罰權」、移請法院 依「藐視國會罪」(contempt of Congress)裁判,得科100美元至10萬美元之罰金,並處1 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倘有偽造文書或證詞不實之情事,得以偽證罪起訴,使不合 作之證人受到法律制裁,就國會聽證程序與效果而言,具有司法性及強制性。 5.日本 日本國會質詢制度,可區分為「質問」與「質疑」。質問係指議員就一般國政事項 ,要求內閣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質疑係指議員對列入議事程序之議案,得以口頭提出疑義 之行為。國會僅能透過不信任決議拘束內閣,使其負起政治責任,對於內閣虛偽、迴避答辯 或「反質詢」之法律效果尚無明文規定。依《日本憲法》第62條規定,參、眾兩議院得各自 進行有關國政之調查,並得為此要求證人出席作證或提出證言及紀錄。《議院證言法》第1 條確認國會之國政調查權具強制性,依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拒絕出席、宣誓、作證、提 出文件與作虛假陳述者,得處3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1屆議題 研析及專題研究】 === 民進黨主張反對藐視國會罪,然而在世界其他國家,聽證權調查權並不意味立法權的擴張影 響行政權的行使,反而是對於行政權的恣意有所拘束。對於拒絕到場陳述以及虛偽陳述也有 強制作為。 連電價調漲也要大家看看國外的民進黨,現在難道這些國外制度沒有參考價值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51.2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3827166.A.ADA.html

Re: 回文串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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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tePolitics04/23 07:05

22 則留言

kabegami, 1F
問題是我們是五權分立,全球唯一五權體42.77.42.33

kabegami, 2F
制,把調查權分給了監察,有機會去看看42.77.42.33

kabegami, 3F
國民黨用國中小課本教我們五權有多好多42.77.42.33

kabegami, 4F
好的言論42.77.42.33

xxxcv, 5F
確實各國脈絡不同,我們很棒的監察院淪落223.139.151.221

xxxcv, 6F
到調查35年前的案子當政治打手223.139.151.221

geordie, 7F
你要參考國外制度可以啊,但他們的制度114.40.163.161

geordie, 8F
的限制說明總得參考一下唄,沒有那種只114.40.163.161

geordie, 9F
有對自己有利而無法被制衡的規則114.40.163.161

geordie, 10F
監察院人選就總統提名的啊114.40.163.161

geordie, 11F
藍提名的監委就不曾是政治打手過嗎?114.40.163.161

xxxcv, 12F
嗯,是這樣沒錯,所以我贊成廢考監223.139.151.221

geordie, 13F
那你就祈禱這屆國民黨會不會廢了他們唄114.40.163.161

kabegami, 14F
國民黨不會廢考監的42.77.42.33

b1184014, 15F
沒做虧心事幹嘛怕被查35年前的事114.137.191.62

carbomd, 16F
不是不行但先修憲呀,先把監察院廢掉,172.58.30.149

carbomd, 17F
再談廢掉後立院如何使用監察權,不然不172.58.30.149

carbomd, 18F
就疊床架屋?172.58.30.149

geordie, 19F
國民黨就明知動不了憲法,才會搞民粹式114.40.163.161

geordie, 20F
修法啊,科科114.40.163.161

fhjqwefs, 21F
釋憲還是死啦 提身體健康而已111.71.88.6

Supasizeit, 22F
全部違憲亂政203.204.19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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